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浦江支行诉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侵权案 质押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3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曙光 单位: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原、被告与国兴公司就存单而设立的质押关系,该案的审理涉及质押关系中三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1.质押以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
质押区别于抵押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抵押关系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用,而质押关系生效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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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经初字第9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375号。
2.案由: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浦江支行。
负责人:赵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韦林浩上海市兴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刚上海市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鲍某,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顾建竹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戴自强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壮春晖;代理审判员:潘云波愈巍。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正民;代理审判员:吕山聆吴建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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