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新昌县天华商厦买卖金利来票夹索赔案 产品质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绍中法经终字第3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力英 单位:
本案是“王海打假”中颇有争议的一个案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向被告购买了100只“金利来”票夹无异议,但对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是否明知且诱假,原告是否消费者等问题争议较大。在分析以下问题以前,首先对被告所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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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414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绍中法经终字第330号。
2.案由:买卖金利来票夹索赔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克先新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新昌)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昌县天华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泮衍新昌县城关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秦国光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某,新昌县食品公司副经理(原新昌县天华商厦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力英;审判员王品洋张月顺。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秀英;审判员:蒋丽萍;代理审判员:吴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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