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不服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被告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乃本案争议之焦点。认定不一,判决截然不同。
公安机关是负责国家公共安全事务的管理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考虑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行政机关的特殊的职能性质,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1997)涟行初字第180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行终字第26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殷某,男,1953年7月14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湖南省涟源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健民湖南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褚访岳,该局干警。
第三人:浙江省宁海县三桥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德洪;审判员李祥生李平宁。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席至光;审判员姜毅曹青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