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不服蓝山县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行终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盘树高 单位:
本案表明了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程度审查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1.本案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范围。因为我国的公安机关是政府部门的强制机关,既是刑事侦查机关,又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既有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侦查权,又有对一般...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1998)蓝行初字第39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行终第43号。
2.案由:不服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蓝山县。
原告(上诉人):黄某1(系黄某之妻),女,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黄某2(系黄某之父),男,6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曾某(系黄某2之妻),女,6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蓝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军兴;审判员陈永安陈志刚。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治生;审判员朱海平吴玲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