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某不服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利马高科技陶瓷有限公司

重庆市星全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彦 单位:
本案二审判决是一份典型的说理性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以,应当大力提倡法官在判决书中说理。理由在于:第一,判决书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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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丹某(D),男,31岁,加拿大籍。系重庆利马高科技陶瓷有限公司的工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市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左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白某、罗某,重庆市公安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罗某,重庆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代权;审判员:杨兴云;代理审判员:曾平。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皮宗泰;审判员:洪其亚;代理审判员:王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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