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天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不服南阳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行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冰冰 单位:
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重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主要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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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1998)宛龙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行终字第47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阳市天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书阁、胡伟,南阳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阳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光瑞南阳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祥;审判员:裴中国;代理审判员:朱玲。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书德;审判员:丁新恒;代理审判员:曲全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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