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天津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案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汽车散热器厂

天津市红桥区西洁小学

天津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法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若敏 单位:
1.关于参照《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鉴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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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法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散热器厂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上诉人):邵某,女,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教师,住址同上。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运午天津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戴某,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医政处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时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程某,该院业务院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某,该院脑外科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和;审判员:赵桂琴;代理审判员:王红卫。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若敏;审判员:张福祥;代理审判员:王清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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