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不服东阳市盐政检查站盐业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金中法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永龙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盐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要正确处理好本案纠纷,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
1.原告何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原告何某系浙江省东阳市人,因用盐需要到邻县糖烟酒公司购盐15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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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7)东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金中法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盐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4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卢美君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栋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谭某,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盐政检查站。
法定代表人:吕某,站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站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站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雄武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毓秀;审判员刘献中吴伟俊。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润友;审判员金尚连唐志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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