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797户农民不服桃源县西安镇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案由: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直属法律服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直属法律服务所

湖南凌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8)桃行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建新 单位:
本案属共同诉讼行政案件。对原告王某、周某、邹某等797户农民不服被告桃源县西安镇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是基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8)桃行初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镇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周某、邹某等797户农民。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41年出生,住桃源县,农民。
诉讼代表人:周某,男,1938年出生,住桃源县,农民。
诉讼代表人:邹某,女,1960年出生,住桃源县,农民。
诉讼代表人:谌某,男,1953年出生,住桃源县,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68年出生,住桃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子渊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极贯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初,湖南省长沙市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志勋,湖南省长沙市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桃源县西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明常湖南凌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叶池;审判员张时杰陈小林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