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刑抗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春华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蔡某行为的定性,即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宣告蔡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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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1994)沛刑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刑抗字第1号。
2.案由:蔡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信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蔡某1,男,31岁,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农民。
被告人:蔡某,男,16岁(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农民。199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蔡某2,被告人蔡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魏垂书江苏省沛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伊萍;审判员:段作善;代理审判员:居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孝玉;审判员:杜凉虹;代理审判员:张维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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