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故意杀人案 量刑情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1994)郊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萍 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与判决是正确的。
在我国,任何人的生命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目的、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处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李某4好吃懒做,长期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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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1994)郊刑初字第18号。
2.案由:李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红伟。
被告人:李某,男,58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农民。1994年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李某1,男,39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农民。1994年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泰兴荣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41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农民。1994年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乔某,山东省泰安市郊区退休干部。
被告人:李某3,男,50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农民。1994年2月6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3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少安;审判员:李泓张传华
6.审结时间:19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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