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盗窃、故意杀人、于某等盗窃案 累犯、自首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刑终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桂萍 单位:
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有力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6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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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哈刑初字第111号。
二审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刑终字第85号。
2.案由:邓某盗窃、故意杀人、于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福林、代理检察员唐如英。
被告人:邓某,男,47岁,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工人。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长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男,汉族,山东省昌邑县人,无职业。1980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1993年11月29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滨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计育三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隋某,男,38岁,汉族,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无职业。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3年8月被减刑后刑满释放。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雨春黑龙江省阿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2岁,汉族,河北省临榆县人,无职业。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2月22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淑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继光;审判员:李连志刘福滨。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振东;代理审判员:田佳林张清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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