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流氓、爆炸案 想象竞合犯
案由:
过失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339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向东 单位:
本案的行为人在流氓聚众斗殴中,使用枪支、手雷等凶器,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特别严重的后果,罪大恶极,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对行为人判处死刑或死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本案行为人的定性则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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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钦刑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339号。
2.案由:林某等流氓、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其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系被害人庞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告诉权。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24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1994年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陆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2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无业。1990年4月25日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1994年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翁亮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7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无业。1994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人李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陈邦强,广西法制报社钦州记者站法律服务部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玉坤;代理审判员:陈明华潘启环。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国光;代理审判员:陆世雄廖雄强罗建勇梁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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