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某破坏集体生产案 法条竞合
案由:
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1994)武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洪臣 单位:
本案的事实简单而清晰,但行为性质却不是一目了然。这是因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既是放火行为,又是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因此究竟定什么罪,从理论上尚需分析。
从事实上看,可以把行为人的行为作如下概括:以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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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1994)武刑初字第5号。
2.案由:及某破坏集体生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长水。
被告人:及某,男,43岁,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农民。1994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玉华河北省武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占国;审判员:王志广贾淑芳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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