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被控反革命宣传煽动宣告无罪案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刑二抗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郭某行为的性质,是反革命犯罪,还是祭祀祖先中的错误行为。祭祀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共产党员、人民政府的官员和普通老百姓,都是中华民族的子孙。祭祀祖先,继承祖先的遗志,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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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三刑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刑二抗字第8号。
2.案由:郭某反革命宣传煽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兴国、代理检察员焦莉。
被告人:郭某,男,58岁,汉族,河南省卢氏县人,教师。1993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淑茶河南省卢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彦均,河南省卢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旭;代理审判员:彭建国蔺建华。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志;审判员:杜成山;代理审判员:卜继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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