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4)东刑初字第26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德贵。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男,43岁,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系苏东渔0XX9号船船主、船长。1994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洪俊,江苏省建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胥苏江;人民陪审员:陈志清、吴永康。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王某在鳗苗禁捕期内,未经边防、渔船、渔港监督部门签证,于1993年12月28日驾驶苏东渔0XX9号渔船,带领大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未领取出海作业证件的本市新农、新街、三仓等乡镇的21条舢舨(其中4条是被告人自己的),计81人,至黄海145海区豆腐渣舀子作业区捕捞鳗苗。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从收音机听到上海广播电台播放的“当日下午至夜间海面有7至8级偏北风,阵风9级,逐渐增强到10级”的天气预报后,与周某分别向各舢舨通报了天气预报情况,要大家做好防风准备。当日下午风力逐渐增强,晚上只有4人到大船上避风(除被告人雇佣的人员),被告人点亮信号灯后与他人打扑克至深夜12时许休息。31日天亮后发现3条舢舨被风浪袭击翻沉,舢舨上12人只寻找到仲某、花某等6人的尸体,尚有陈某等6人失踪,至今生死不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给死难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盲目出海,违章冒险生产酿成6人死亡、6人失踪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对于该不幸事故不应负法律上的责任。首先,王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王某到海上,没有疏忽大意,习惯地收听天气预报,听到有大风时,立即相互转告提醒大家,并请周某帮助告诉各条小舢舨,采取加固锚缆,到大船上躲风等等。至于未经有关部门检验、证照不全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的原因应是出事舢舨本身,过分麻痹,疏忽大意,随意动船所致。
其次,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种表现:一种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告人王某没有不服从管理,事实上当时出海根本没有任何部门出面管理。另一种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被告人王某不是其他小舢舨的组织者、管理者,他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出让珩地,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承担管理责任,而是有偿服务。
综合上述意见,应对王某宣告无罪。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鳗苗禁捕期内,未经边防、渔船、渔港监督部门签证,于1993年12月28日驾驶苏东渔0XX9号渔船,与大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未领取出海作业证的本市新农、新街、三仓等乡镇的21条舢舨(其中4条是被告人自己的)计81人,前往黄海145海区豆腐渣舀子作业区捕捞鳗苗。同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从收音机收听到上海广播电台播放的“当日下午至夜间海面有7至8级偏北风,阵风9级,逐渐增强到10级”的天气预报后,与周某分别向各舢舨通报了天气预报情况,要大家做好防风准备。当日下午风力逐渐增强,晚上只有4人到大船上避风(除被告人雇佣的人员),被告人点亮信号灯后与他人打扑克至深夜12时许休息。31日天亮后发现3条舢舨被风浪袭击翻沉,6人死亡,6人失踪。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被告人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江苏省东台市渔港渔船监督站鉴定结论;
2.国家及地方关于出海船只的规定;
3.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亲属反映;
4.被告人所在地政府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章出海,不服从有关规定,盲目带领多只舢舨,不服从管理,违章冒险生产,酿成6人死亡、6人失踪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某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坦白交待,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所在地政府多次要求对其从轻判处。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解说
本案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多家报刊杂志作了长篇报导,社会影响较大。控辩双主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方认为王某仅违反出海的一般规定,而没有违反海上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对其他舢舨只收取费用提供服务,没有法定的管理义务。而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禁捕期内未签证报关属违章出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大船出海所带舢舨不得超过两条,事实上行为人在自己的珩地内所带舢舨多达21条,数量之多不便管理,违反海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现象上看,行为人对其他舢舨无管理义务,但被告人多年从事海上作业,经验丰富,应该懂得在海洋上无证操作盲目生产的危险性,况且行为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就应该对舢舨的安全负责。一审法院采纳了控诉方意见。认为王某违反渔港渔船监督部门关于出海船只签证报关的规定,违章出海,并违反有关文件关于出海的大船所带舢舨不得超过两条的规定进行违章生产,故应对发生的6人死亡、6人失踪的重大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本案受害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行为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之行为人所在地政府及群众联名要求从轻判处等诸因素,故从轻判处王某是适当的。
(邹凤官 夏伯远)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25 - 2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