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东渔0439号船

江苏省建湖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4)东刑初字第2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凤官 单位:
本案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多家报刊杂志作了长篇报导,社会影响较大。控辩双主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方认为王某仅违反出海的一般规定,而没有违反海上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对其他舢舨只收取费用提供服务,没有法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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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4)东刑初字第262号。
2.案由: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德贵。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男,43岁,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系苏东渔0XX9号船船主、船长。1994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洪俊江苏省建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胥苏江;人民陪审员:陈志清吴永康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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