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陆某偷税案 单位犯罪
案由: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刑初字第4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宪 单位:
本案是一起单位偷税犯罪。在我国,单位是一个意义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也包括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但纯粹的个人或个人合伙一般不称为单位。在实践中,偷税犯罪多数是由这些单位实施的,当然一些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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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刑初字第405号。
2.案由: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陆某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长华。
被告人: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单位未委托辩护人,由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陆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原系江苏省海门县飞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4年4月7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烨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宪;人民陪审员:孙俞清周善庆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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