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昆明力和律师事务所建水办事处

云南省昆明力和律师事务所建水办事处

文书字号: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1994)建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智荣 单位: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货币。它是计算和监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国民经济、便利人民生活的重要工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货币从甲地贩运到乙地出卖牟利的行为。行为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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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1994)建刑初字第163号。
2.案由:魏某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烨斌、苏国庆。
被告人:魏某,男,18岁(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县人,农民。1994年5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吕莉云南省昆明力和律师事务所建水办事处律师。
被告人:魏某1,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县人,农民。1994年5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光懿云南省昆明力和律师事务所建水办事处兼职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贵鑫;人民审判员:杨洛书汪继洋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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