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初字第2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春艳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定二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并不困难,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对魏某量刑。
第一,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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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初字第275号。
2.案由:魏某等故意伤害、虐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令明、翟锡伦。
被告人:魏某,女,24岁(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无业。1992年8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孟繁旭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亚东,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曾用名刘某),男,32岁(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系哈尔滨市华丰百货公司业务员。1992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怡红;审判员:张兴华李蕴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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