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奸淫幼女宣告无罪案 未成年人犯罪、证据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常刑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闵星 单位: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地说,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这是我国刑法鉴于不满14岁幼女的生理、心理特征所作的特殊的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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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常郊刑初字第6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常刑终字第48号。
2.案由:陈某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
被告人:陈某,男,17岁,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无业。1993年9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上诉人):陈某1,被告人陈某之父。
一、二审辩护人:朱昀江苏省常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陈凌林江苏省常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域;人民陪审员:魏有娣蒋荣方。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安;代理审判员:裴国伟丁延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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