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4)响刑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春光 单位:
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条件,是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数额必须达到较大以上。因此,盗窃电力的行为,要确认行为人盗窃的价值数额,关键又在于查明行为人偷电的次数、时间、度数和当时每度电的价格,才能准确地认定价值数额。但在司法、审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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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4)响刑初字第50号。
2.案由:缪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正祥。
被告人:缪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农民。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岸高江苏省响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农民。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永成;审判员:周亚;代理审判员:王汉东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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