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引诱、介绍他人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4)武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舒旭霞 单位:
不同罪名的犯罪之构成要件可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有的甚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都大体相同,但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基本一致,某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也一定有所区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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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4)武刑初字第9号。
2.案由:鲍某组织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新洲。
被告人:鲍某,又名鲍某1,男,50岁,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民。1993年9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鲍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军;人民陪审员:夏建康张增蒙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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