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思刑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天宏 单位:
思茅地区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气候,高温多雨,适于罂粟生长,历史上是著名的鸦片产区。解放以后,思茅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禁烟的通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禁烟运动,坚决取缔种植罂粟的现象。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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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53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思刑终字第67号。
2.案由: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厉伟。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44岁,傣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农民。1994年4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伦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新;代理审判员:周坤王瑞青。
二审法院: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蕴瑞;审判员:杨锦文;代理审判员:张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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