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市北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云 单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案中,樊某系外贸总公司法人代表,是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但其却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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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初字第197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95号。
2.案由:樊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刘淑琴。
被告人:樊某,男,现年62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原系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1994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肖梦斗天津市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渤海;代理审判员:张慧刚哈子奇。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祥;代理审判员:吴云简建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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