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案由: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

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衡水师范专科学校英语

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外汇业务科

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刑终字第24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庆生 单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敷衍搪塞,极不负责任;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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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地刑初字第14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刑终字第24号。
2.案由:赵某等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分院,检察员杨金才、朱克愚、方俊鹏,代理检察员胡宾、刘景平、赵春风、温新通、赵云峰。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53岁,汉族,河北省深县人,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行长。1993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寿兴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冬寒,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47岁,汉族,河北省深县人,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副行长。1993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谢申林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青云,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吕占琐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景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1,男,31岁,汉族,河北省深县人,衡水师范专科学校英语教师,系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聘用的翻译。1993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双起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加宁,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33岁,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199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益民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军,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秉占;审判员:赵海琴赵振玉;人民陪审员:高丽娟李建平。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其武;审判员:刘庆生宋玉祥;代理审判员:魏健刘云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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