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死刑复核程序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刑二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畅 单位: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党纪国法和人民的生命于不顾,已达到丧心病狂的地步。
贩买毒品从中牟取暴利已屡见不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鲜腊鸡鱼鹅鸭等禽蛋食品,在国内也常有披露,但将工业酒精用水勾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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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中刑二初字第4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刑二终字第232号。
复核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川高法刑二终字第232号。
2.案由: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宜宾分院,检察员崔军。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工商个体户。
二审辩护人:陈辉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武全;审判员:钟承芬;代理审判员:李宗元。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列兵;审判员:张志鸿;代理审判员:李光辉。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富忠;审判员:王桂霄;代理审判员:周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2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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