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无罪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三红 单位:
在本案中,王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否成立的基础是王某是否应承担清偿原临汝县物质购销公司所欠远安县木材综合制材厂货款的义务,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1992)远法民字第25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正确。湖北省宜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1993)远刑初字第88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
2.案由: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申诉人):王某,男,48岁,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农民。199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再审辩护人:郭振伟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卫红;人民陪审员:侯昌炎彭守真。
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铁德;审判员:陈三红刘海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3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