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许某1变更抚育关系案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阴市淮海印刷厂

淮阴市供电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终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1.关于变更抚育关系问题。一、二审法院对许某要求变更抚育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均判决予以变更,即许某改随其母生活,是正确的。首先,许某生于1983年2月,诉讼时已超过1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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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终字第271号。
2.案由:变更抚育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淮阴市XX厂宿舍XX 幢XX号。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56年元月出生,汉族,淮阴市淮海印刷厂工人,住江苏省淮阴市XX厂宿舍,系许某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许某1,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淮阴市供电局职工,住江苏省淮阴市XX区XX路XX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洪淮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华和;代理审判员:许玉虎江东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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