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潘某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达川地区晚霞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达上民终字第485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邦清 单位:
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公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事先取得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作为公民合法建房的凭证,也是证明所建房归属的主要凭证。在本案中,土地使用权是以被告胡某8名义申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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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1990)达法民字第7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达上民终字第485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1938年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达县XX乡街道。
诉讼代理人:陶令福,四川省达川地区晚霞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胡某1,女,1934年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县XX乡XX村 。
原告(上诉人):胡某2,女,1920年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县XX乡XX村。
原告(上诉人):谢某,男,1927年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县XX乡XX村 ,系胡某3(已死)之夫。
原告(上诉人):于某,男,1950年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县XX乡XX村 ,系胡某4(已死)之子。
诉讼代理人:于某1,男,务农,住四川省达县XX乡XX村 ,系于某之兄。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女,1927年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XX乡街道。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4,女,1950年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达县XX乡街道。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干部,住四川省达县XX乡街道,系胡某4之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5,男,1952年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达县XX乡街道。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6,女,1965年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达县XX乡街道。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真敬;代理审判员:何德荣贺云山。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帮清;审判员:谭明德;代理审判员:何其周光福盛大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3日(已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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