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桂林市第六感娱乐有限公司

桂林港运公司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科房地产开发公司

桂林地区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阮玲 单位:
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于某3是否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遗弃年老、年幼和患有残疾的被继承人等。本案的被继承人于某2、张某1将于某3抚养成人后,正值年老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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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原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1990)民字第195号。
一审判决书(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1993)象民重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原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60号。
二审判决书(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桂民终字第19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女,1973年6月23日生,桂林市第六感娱乐有限公司职工,住XX宿舍。
诉讼代理人:蒙某,系于某之母,桂林港运公司干部,住XX宿舍。
诉讼代理人:李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
被告(上诉人):张某,女,1965年9月26日生,桂科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住桂林市X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于某1,系张某之夫,桂林地区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干部,住桂林市X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黄河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俊峰;审判员:罗述良;代理审判员:俞锦英。
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义家连;审判员:李隆清刘海鹏。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贵云;代理审判员:刘军、刘福平。
重审上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阳春;审判员:阮玲、徐元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4日;1993年10月20日(重审)。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5日;1994年6月24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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