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等诉戚某1析产继承案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石洞口发电厂

上海微型轴承厂

上海市闸北区府袋供应站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供销工艺厂

上海光辉灯具厂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3)闸民初字第1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登戈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被告戚某1对被继承人唐某未尽主要扶养义务,亦未与唐某共同生活,故在分割遗产时,未给多分。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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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3)闸民初字第1303号。
2.案由:析产、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戚某,女,1955年1月8日生,汉族,在上海石洞口发电厂工作,住上海市XX村XX号XX室。
原告:戚某2,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在上海微型轴承厂工作,住上海市XX村XX号XX室。
原告:戚某3,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上海市闸北区府袋供应站工作,住上海市XX村XX号XX室。
三原告之共同诉讼代理人:朱君瑾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4,女,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供销工艺厂工作,住上海市XX村XX号XX室。
被告:戚某1,男,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上海光辉灯具厂工作,住上海市X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王慈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方红;代理审判员:王登戈王裕明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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