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区对外贸易总公司诉通什市对外贸易公司房产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繁桉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是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还是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在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自治州撤销时遗留的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不应由法院受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1993)通民字第7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二终字第32号。
2.案由:房产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省特区对外贸易总公司(下称“特区外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陶嘉乐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什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通什外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彭鹤民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裕兴;代理审判员:陆志荣陈石二。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南安;代理审判员:曾繁桉陈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