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迪 单位:
本案判决内容基本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尚存在问题。首先,判决书援引《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作为判案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经过1993年9月2日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系针对“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所作规定,适用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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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3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达华四川省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邱天利四川省成都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冯某,四川省商业厅法律顾问室顾问。
诉讼代理人:黄勇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琦;代理审判员:秦跃胡开江
6.审结时间:1994年4月28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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