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等诉上海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返还房屋层次费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上海冶炼厂

上海高桥化工二厂

上海高桥炼油厂

上港七区

上海炼兴实业公司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高桥石化公司

上棉十九厂

上海高桥热电修理厂

上港二区

上海浦港塑料厂

浦东工务所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浦东工务所

上海高桥化工二厂

沪东造船厂

上海高桥炼油厂

沪东造船厂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5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本案是一件动迁安置中产生的纠纷,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房地产业及住宅商品化迅速发展。浦东在开放开发形势下,市政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商品房的建造不断发展,因此,在浦东新区,动迁安置工作也不断增加。而在动迁安置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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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民初字第236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543号。
2.案由:返还房屋层次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凌某,女,193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陆某,女,193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上海高桥石化公司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女,191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冶炼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1,男,193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高桥化工二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2,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上海高桥炼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上港七区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3,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上海炼兴实业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1,女,193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秦某,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秦某1,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奚某,女,191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高桥石化公司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3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上棉十九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2,男,193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上海高桥热电修理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秦某2,女,194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上港二区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3,男,192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上海浦港塑料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4,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浦东工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5,男,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4,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朱某6,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浦东工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5,男,193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上海高桥化工二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6,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张某1,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上海高桥炼油厂工作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7,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上诉人):沈某8,男,193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沪东造船厂退休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上述当事人之代表人:张某、沈某4、朱某3、秦某1、沈某5。
上述当事人之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韩志成周世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桥镇永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某,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张锡祺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3,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铭;代理审判员:沈丽芳蔡瑜。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中伟;代理审判员:唐玉珉姜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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