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李某1等相邻用地、损害赔偿案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中民再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明祥 单位:
1.原审原告于1990年12月就起诉至一审人民法院,但本案例所载明的一审审结时间却拖至1992年7月30日,其原因是最早的一次一审判决曾因遗漏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李某2、李某3而被二审撤销发回重审,本案例所载明的一审审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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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1992)古法民字第04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宁地法民上字第445号。
再审调解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中民再字第08号。
2.案由:相邻用地、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某,男,50岁,汉族,古田县人,职工。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某2,男,30岁,汉族,古田县人,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1,男,38岁,汉族,古田县人,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3,男,29岁,汉族,古田县人,农民。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熹;代理审判员:兰惠琴林章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长华;代理审判员:杨杰谢勇。
再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希;审判员:马雄;代理审判员:许丽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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