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李某等退伙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主岭市磷肥厂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

公主岭市二轻供销公司

吉林省公主岭市律师事务所

公主岭市医院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四民上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纯新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的合伙(退伙)案。有两个问题需进一步说明:
1.退伙是否成立。退伙是指合伙成立后,个别或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退伙是否成立是本案焦点: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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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1990)公法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四民上字第138号。
2.案由:退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57岁,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公主岭市磷肥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杨俊富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64岁,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公主岭市二轻供销公司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王振东吉林省公主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男,52岁,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公主岭市医院退休司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春;代理审判员:蔡玉林李洪钢。
二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学德;审判员:岳长江;代理审判员:王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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