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赛广告策划公司诉江苏芭伊奥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广告策划代理合同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松 单位: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CI,即企业发展与形象战略,被誉为企业形象的战略设计师。它包括企业理念识别、企业行业识别和企业视觉识别三大要素。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确立先进、科学的经营观念,统一、规范企业的经营方法和管理制度,达到创造名牌大...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初字第58号。
2.案由:广告策划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德赛广告策划公司(下称“德赛广告公司”)。
诉讼代理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省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利民江苏省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芭伊奥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芭伊奥日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昕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松;审判员:李翠屏唐久新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