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诉陈某承包槟榔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帮岭林场

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办公室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终字第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书丰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陈某与帮岭林场于1988年5月1日签订的承包槟榔合同,属于林业企业内部二级行政管理的职能单位依据企业行政授权与所属下的职工订立的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该合同是经过反复讨论而制定的,双方的责、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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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陵民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终字第102号。
2.案由:承包槟榔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司法办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司法办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51岁,汉族,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帮岭林场工人,住海南省陵水市。
诉讼代理人:林某,男,56岁,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办公室司机,系陈某的丈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国良;审判员:伍庆兰;代理审判员:陈锐。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书丰;审判员:林彬;代理审判员:郑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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