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周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沭阳县西圩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监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3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3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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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1)民初字第772号。
再审调解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监字第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陈某,女,27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江怀祝,男,江苏省沭阳县西圩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原审原告:梁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原告:梁某1,男,24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原告:梁某2,女,21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原告:梁某3,男,18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原告:梁某4,男,54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被告:周某,女,55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被告:陈某1,男,27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被告:陈某2,男,35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被告:陈某3,男,35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被告:司某,女,28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原审被告:陈某4,男,58岁,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义洪;审判员:魏善斌;人民陪审员:陈志远。
再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华和;审判员:卞兆生;代理审判员:许玉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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