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诉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4)武民初字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朝辉 单位:
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损害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法人行为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主管权的问题。法院在定案证据的取舍上做了大量工作,从而确认了原告在该纠纷中是无过错方,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本案作出了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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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4)武民初字第245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常德工商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行长。
诉讼代理人:余某,男,该行基建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程某,男,该行干部。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鼎城区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男,局长。
诉讼代理人:华桃初,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培德;审判员:许端阳宋卫民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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