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贵阳针织二厂劳动报酬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民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晓智 单位:
关于本案纠纷之性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诉讼双方系存在劳动关系,贵阳针织二厂为用人单位,李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故双方之间的提成或奖励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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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3)南一民初字第299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民终字第108号。
2.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54岁,贵阳针织二厂退休干部,住贵阳市XX巷XX号XX单元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吕贵荣贵州省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敏贵州省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贵阳针织二厂,地址:贵州省贵阳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路某,该厂保卫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红;代理审判员:李文胜刘宁。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娅;代理审判员:毛开银肖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9日(已依法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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