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丹某俱乐部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1994)西民初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锁柱 单位:
本案被告放映盗版录像带的事实清楚,被告也不否认。审理的关键是原告的许可使用权法律是否予以保护。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电影制片厂在向河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让许可使用权的同时,又向全国其他省市出让了电影发行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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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1994)西民初字第20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洛阳市电影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海明洛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丹城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一兵洛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洪洛阳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宏斌;审判员:张慧景李子鸣
5.审结时间:199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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