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江南煤炭物资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办事处票据争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经终字第3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建新 单位:
自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结算办法改革以来,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愈来愈活跃。随着票据业务的扩大,票据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票据法,因而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因此,结合本案的审理,总结票据纠纷案件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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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经终字第314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华市江南煤炭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金学锋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方刚成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宋某,该办事处证券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冯波金华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志建杭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建新;审判员:陈智慧;代理审判员:毛建青。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有根;审判员:汪动新;代理审判员:黄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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