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付某拖欠劳务输出管理费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民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幼珍 单位:
1.聘用劳务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被告经考核合格后,向第三人提出申请,表示同意依照原告、第三人及与雇主所签的合同、协议之条款内容执行。同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聘用劳务合同,接受了包括收取管理费在内的条款。显而易见,被告愿意参加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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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1994)民初字第11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民终字第116号。
2.案由:拖欠劳务输出管理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三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春贺三明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华梅三明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付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待业,住三明市XX楼XX室。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力福建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晓辉三明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丁传崎三明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第三人:三明市联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春贺三明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华梅三明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亮;审判员:林生龙;代理审判员:张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文汀;代理审判员:谢明华朱凤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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