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电子公司诉上虞市邮电局错刊电话号码案
案由:
司法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1994)虞民初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奇杰 单位:
因邮电部门错刊电话号码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此案处理关键,一是案件性质的确定;二是赔偿范围的界定。法院在审理时仅定性为“损害赔偿”,但并未明确当事人据以索赔的请求权是什么,这是案件处理的不足之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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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1994)虞民初字第95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虞市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镥海上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冯某1,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虞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金尧坤上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裘某,男,该局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增铨;审判员:李绍荣;代理审判员:孙奇杰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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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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