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等诉荣昌县广顺供销合作社有奖销售案
案由:
有奖销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荣昌县广顺供销合作社

四川省荣昌县律师事务所

永荣矿务局电厂

荣昌县广顺供销合用社

永荣矿务局电厂

四川省荣昌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荣昌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荣昌县广顺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民终字第13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泉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从民事代理法律关系着眼分析,认为伍某、曹某与荣昌县广顺供销社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当被代理方荣昌县广顺供销社明确表示终止代理(停止销售)后,代理方伍某、曹某明知并同意,但仍继续代理行为(销售),故之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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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1993)荣民初字第6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民终字第1342号。
2.案由:有奖销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伍某,女,1950年1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荣昌县人,荣昌县广顺供销合作社职工,住荣昌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太水四川省荣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方某,永荣矿务局电厂职工。
原告(上诉人):曹某,女,1945年1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荣昌县人,荣昌县广顺供销合用社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永荣矿务局电厂职工,系曹某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二审):罗绍光四川省荣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荣昌县广顺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国梁四川省荣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煊明,四川省荣昌县广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盛才;审判员:艾兴炳;代理审判员:李玉民。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祥伙;代理审判员:李华勤李开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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