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养鳗发展总公司诉江苏省东台市兴盛水产开发公司等购销合同质量赔偿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法经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德海 单位:
本案是发生在鳗鱼苗经营活动中的一起经济纠纷,正是由于这一纠纷的发生,从而引发了江苏境内近年来一宗罕见的欧洲鳗苗走私、诈骗犯罪案件。案发后,盐城市公、检、法迅速组织大批警力侦破此案,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为东台市兴盛水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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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法经初字第54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质量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省饶平养鳗发展总公司(下称饶平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省饶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省饶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东台市兴盛水产开发公司(下称兴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副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省东台市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粮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清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海;代理审判员:李玉柱倪广权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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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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