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县燃化公司诉德阳二重协和机械设备制造厂购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1.查清事实、依法追加第三人是本案处理的前提
承办人在收案后,经作大量调查,查明台胞公司、二重制造厂、燃化公司间的购销合同除在价格上有差异外,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期限、预付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故本案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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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锡经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终字第160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县燃化公司(以下简称燃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景忆无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艳无锡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德阳二重协和机械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二重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欧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厂副厂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黑龙江台胞经贸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台胞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1,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工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晓光黑龙江远东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坚强;代理审判员:任国骅袁挺。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岚;代理审判员:张婷婷袁海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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