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繁昌物资经营部诉上海沪星科贸总公司购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终字第9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素琴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陆某2等人与“四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后一种形式简便易行,在我国的经济交往中被大量使用。但这种口头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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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3)宝经初字第143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终字第950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浦东繁昌物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经营部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芜湖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沪星科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牟某,该公司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牟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来往;审判员:郑建平;代理审判员:陈素琴。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金利;代理审判员:张根苗李秋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30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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