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厂枝江联合厂诉怀化市人民政府购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枝江县法律顾问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中法经初再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赞雄 单位:
1.本案系一个再审案件,原审被告系一级人民政府,本案审理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案件审理的情况有两家报纸作了报道,社会反响较好。
怀化市政府对上述再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再审判决依法生效,并于1994年12月中旬圆满执行。
2.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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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宜地法(1991)经一字第1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中法经初再字第25号。
2.案由:啤酒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厂枝江联合厂(以下称枝江啤酒厂)。
法定代表人:蔡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厂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平,枝江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怀化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歆;审判员:张立政;代理审判员:董春阳。
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光文;代理审判员:王赞雄张元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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